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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告
一、 禁止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 禁止使用迷魂阵、拦河大豪、密眼网具、滚钩、灯光网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三、 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四、 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五、 禁止无证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者地方重点的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六、 禁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七、 禁止拒绝、阻碍渔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本期供稿/忠路水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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